这咋就“互殴”了呢?

2023-06-06 18:06:02

南京刑事辩护律师 https://www.dqlawyer.com/

本文2200字|阅读时间大约6分钟

5月2日晚四川成都,在C6276次列车上,一名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,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五个人,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。

女孩回头制止时,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。

后双方发生口角,在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,女孩也进行了还击,后来车上一名东北大哥仗义出手,帮女孩教育了孩子的父母。

稍微讲点道理和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认为,小孩率先挑衅,小孩妈妈率先打人,而女孩被迫还手。

在大家的印象中,最后警方介入后,小孩父母被罚款,同时应该对女孩赔礼道歉。

结果呢?并没有!

打人家长真的报警了,女孩为了自保,同样也选择报警。

调查期间警方表示,打人的熊孩子妈妈一直在哭,似乎非常害怕身份被曝光、被拘留,建议双方私下和解。

女孩称,在此次警方调解过程中,孩子家长提出了和解,她表示完全接受处罚,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。经历了7小时的笔录,最终女孩收到处罚通知书。

警方的处罚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: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女孩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。“情节”稍微有点重的熊孩子妈妈被行政处罚500元。但她们都属于“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”。

可能基于“熊孩子妈妈一直在哭”而且“似乎非常害怕身份被曝光、被拘留”的原因,警方建议和解。由于无法和解,警方干脆就认定为“互殴”,嗯,各打五十大板。

5月3日,被打女孩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,目前已申请行政复议。

我个人支持女孩行政复议,毕竟能把孩子教育成肆无忌惮的熊孩子,家长哪会是省油的灯。

我们一定要给这种家长、家庭敲响警钟。

熊孩子的家长长期放纵不管,那么总得有人管,不然长大会对社会是有潜在危害性的。

当然,我们最大疑惑就是:明明熊孩子妈妈率先打人,女孩只是被迫还手,咋就“互殴”了呢?

如果这次警方的判定成为以后判定互殴案例,那么别人打你哪敢还手?一还手就是互殴,咋整?

别人打我左脸,难道我还要把右脸递过去问,需要打这边不?

这真是慌得一批啊。

我们受的教育就是非常赞赏那种:看,他被打这么惨,一直就没有还手,坚持了“打不还手,骂不还口”的高尚素质。但可不知这样坏人就会更嚣张,好人或心存善意的人就会无路可走。就像《功夫》里冯小刚饰演的黑社会老大那样嚣张地狂叫:“还有谁?”只不过,这种“还有谁”的黑老大最终被斧头帮干掉,这才是以暴制暴。

我的理解,好人反击才是勇敢的表现,不是以暴制暴,这才是除暴安良。

我看到湖北某事务所律师有位姓叶的律师认为,这起事件,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,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。她先被熊孩子侵扰,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,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,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。但是从社会、法律的角度来讲,这个过程就是互殴,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。从处罚的金额来看,先动手的多罚,还手的少罚,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,合理合法。

怎么理解这位律师的话呢?

其实从社会角度理解,简单地说就是从公序良俗来看,你不能认为别人打你,你就得逆来顺受,以被打肿脸充胖子的精神成为道德模范,成为“社会”层面的良民。

那么所谓的法律角度呢?警察和律师难道没研读一下今年3月,最高检、公安部出24条通知吗?

因为该《通知》第九条规定:被迫还击,不再认定为互殴。

第九条原文:“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,借机伤害对方的,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。”

仔细看规定,熊孩子父母是妥妥先动手的侵害方,而女孩是完完全全的正当防卫啊。

如果为了所谓的和谐、一味袒护侵害方,那么2017年的于欢是死定了,2018年的刘海龙那是妥妥的死不了啊。

别人动刀动枪,小的被别人打耳光,你一还手就是“互殴”,那么法律如果没有起码的界定是非能力,那么法律是会束之高阁,没有在意的。

5月8日晚上,司法部官微“中国普法”就事件发声:“高铁掌掴事件”,这些疑问待厘清。

“中国普法”在文中表示,具体到此次事件,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:一方面,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,欠缺认定依据。

其一,案发起因乃“熊孩子”在高铁上的吵闹、踢椅背等不良行为,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,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、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。

其二,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,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,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,再到直接动手打人,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。

其三,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“先动手”,且以多欺少,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。

四,女子言语冷静,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,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。

另一方面,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,答案则应是肯定的。

女子正是在“熊孩子”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,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,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。

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,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。

金泽刚称,宽容反击者,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,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,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。

那种本属于自卫,正当防卫的举动动辄就被定性为“互殴”,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一点道理可讲了。

毕竟,那些敢于反击不法侵害的人多了,这个社会才会更和谐与稳定,不然就是纵容不法侵害,那就会适得其反了。

不管女孩的行政复议结果如何,我们都应该为女孩的勇气赞一个。

上一篇:

下一篇:

Copyright© 2015-2020 龙泉便民网版权所有